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人员赴外地挂职、学习等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管理办法(暂行)》,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人员赴外地挂职、学习等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管理办法(暂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6月8日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人员赴外地挂职学习等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人员赴外挂职、学习、驻点工作、定点帮扶、支援基层教育等期间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单位内控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自治区本级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自治区人大办公厅、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宁夏区委会和自治区工商联。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公务人员是指自治区本级各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自治区本级各单位公务人员经本单位正式批准到常驻地以外地区挂职、学习、驻点工作、定点帮扶、支援基层教育等期间所发生的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五条派驻乡镇及以下农村、企业、社区等的单位或人员,人数在十人及十人以下,如无炊事员编制,必须集体立灶的,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的伙食补助费;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设立专灶或另备灶具做饭,确需在外就餐的每人每月给予150元伙食补助费。工作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宁财(行)发【2014】97号)规定执行,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六条到中央国家机关或单位、自治区外及自治区内常驻地以外市县(区)挂职等的公务人员,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30元。城市间交通费按《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宁财(行)发【2014】97号)规定执行,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条到党校和大、中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公务人员,在自治区外的,学习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在自治区内的,学习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学习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宁财(行)发【2014】97号)规定执行,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八条到农村开展定点帮扶和支援基层教育工作的公务人员,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工作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宁财(行)发【2014】97号)规定执行,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九条经单位批准休探亲假、工作关系由外省市(区)调入自治区本级各单位的公务人员,报销往返火车票、长途客车票,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条自治区本级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上述事项相关审批制度。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补助,包干使用,所定标准为最高限额。
第十二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关于转发<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行)发【2007】131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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