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医院财务管理,保证医院资金的安全以及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确资金使用权限和支付职责,规范经费审批手续,特制定本制度。
一、审批范围及支付要求
医院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事项,都必须纳入医院财务管理,进行会计核算。包括: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基本建设资金支出,修缮费用支出,科研经费支出,党团活动宣传办报经费支出,论文版面费支出,差旅费支出(含进修费、会务费),药品购入款项支出,专业设备及卫生材料购入款项支出,一般设备及其他材料购入款项支出,水、电、邮电费支出,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遗属生活费、丧葬抚恤金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其他需要医院支付的款项等均属审批范围。具体支付要求如下:
1、医院各项经费支出都要在院长领导下,党委、纪委的监督下,认真贯彻执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管院领导对所主管支出事项发生真实性、必要性负责,财务处按照批准的预算或所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资金,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规章制度和支出的标准、范围。对于不符合财务规章制度的经费支出业务,财务人员有权提出质疑并拒付。
2、医院的年度预算由预算办公室提交预算草案至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形成年度预算方案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院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预算办下达各科室执行。
当科室有预算支出发生时,预算办应对报销的项目的立项、审批过程审核该笔业务的真实、可靠和合法性,审核通过后登记各科室预算台账,核减预算额度,并及时告知各处室预算执行进度。
追加预算须预算责任处室提出申请,主管院领导批示后送预算办;预算办根据追加金额的大小,金额50000元以下的,由预算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财务处长审议,金额50000元以上的,经预算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追加预算。
3、医院所有日常支出的计划、用款报告,都应事先报送财务处,财务处依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及医院财力允许程度,统筹安排,经财务处长审批后报总会计师和院长审批。
4、 所有经费支出凭证必须有经办人或验收人、科室负责人、处室负责人签字,负责人对所签经费支出事项发生真实性、必要性负责。超出规定限额的须经主管院领导、院长批准方可开支,在报送院长批准前按规定金额由财务处长、总会计师审签。
5、基本建设资金支出,坚持按程序办事,每项新建、扩建工程款支出前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6、单项工程40000元以下的零星修缮费用,财务处根据经批准的工程概预算(合同、协议)或决算支付。40000元以上的修缮项目须上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7、20000元以上的设备维修费用须提供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8、涉及基建工程、设备采购、材料采购等事项限额以上的,须提供中标通知书。
9、医院采用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的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事前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对投资的风险和报酬进行充分的估计和预测,最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10、涉及审计事项的按审计制度办理。
11、所有经批准的经费支出凭证,由财务处审核,财务处长签字方可开支。
二、审批权限
1、在医院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内安排的各项经费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经办科室负责人审批,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处室负责人审批,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由主管院领导并经总会计师审批,50000元以上的由院长审批。
2、医院各项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预算计划,要保证预算计划执行的严肃性。对于特殊情况造成超预算超计划的支出,必须遵照第一项审批范围及支付要求中追加预算的要求办理。在年度计划外增加的各项经费支出及经批准超预算超计划的经费支出,5000元以下的由主管院领导、财务处长审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由总会计师审签,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由院长审批,50000元以上须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工作人员出差,财务处凭科研处,人事处和院办的通知预借和报销差旅费,财务处严格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标准报销。报销差旅费5000元以下由结算科长审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由财务处长审签,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由总会计师审签,超过20000元需上报院长审批。
4、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遗属生活费、丧葬怃恤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由财务处按照人事处、院办通知及院长办公会纪要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5、论文版面费开支,由科研处长审批,2000元以上由主管院领导审批。
6、业务招待费开支,5000元以下由院办公室主任审批,5000元以上由院长审批。
7、分支机构经费审批严格按《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与各分支机构管理模式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宁医大总院【2013】130号)中相关规定执行,日常事务单笔50万元以下的由各分支机构审批,后经财务处长审签后执行,50万元以上须经总会计师、院长审批。单件设备300万元以下由分支机构审批,后经财务处长审签后执行,300万元以上须提交总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经总会计师和院长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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