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时间:2014-05-05 点击数: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全面贯彻《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宁房改【2005】1号),保持同一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一致性,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在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其申请额度与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挂钩。即: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本人或夫妻双方(宁夏境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十倍,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2014年4月4日
宁夏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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