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劳务费发放办法

作者: 时间:2016-08-25 点击数: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劳务费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劳务费的发放,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厅、人社厅《关于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暂行)》(宁财(行)发【2014】37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院及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劳务费是指由于向医院提供劳动服务,由医院向劳务提供者支付的报酬,包括专家讲课费、专家评审费、培训费。劳务费的发放对象是医院聘请的专家,不包括各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中讲课是指医院举办的各类学术讲座、教学讲座、专题报告讲座以及其他类型的讲座。

第五条 本办法中评审是指各类医疗科研项目和论文评审、医疗科研成果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才选拔鉴定评审、各种委员会组织的评审以及其他各类活动的的评选。评审劳务费的发放对象是评委。

第六条 由医院各部门组织的各类讲座和项目评审工作,均可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务费,各部门也可以根据级别、水平等实际情况酌减。

附: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劳务费发放标准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劳务费发放标准

项目

发放标准

备注

一、邀请院外专家讲课费

1、院士

3000元/半天

2、专业正高级职称

2000元/半天

3、专业副高级及以下职称

1000元/半天

二、全院性学术讲座主讲人(院内人员)讲课费

1、首席专家、资深专家

1000元/半天

2、专业正高级职称

500元/半天

3、专业副高级职称

400元/半天

4、中级及以下职称

300元/半天

5、院级继续教育项目

100元/学时

三、评审费

1、院士

3000元/半天

2、院外专家(自治区级项目)

1000元/半天

3、院外专家(院级项目)

500元/半天

4、院内专家(自治区级项目)

500元/半天

5、院内专家(院级项目)

300元/半天

6、各种委员会专家评审费

100元/半天

四、培训费

1、培训费(培训老师)

200元/半天

各处室:

为了规范我院劳务费的发放,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厅、人社厅《关于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暂行)》(宁财(行)发【2014】37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财务处拟定出了劳务费发放标准,请各处室提出意见和建议,于9月15日前报送财务处。

财务处

二O一五年九月八日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财务处 主办 宁医大总院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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