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劳务费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劳务费的发放,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厅、人社厅《关于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暂行)》(宁财(行)发【2014】37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院及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劳务费是指由于向医院提供劳动服务,由医院向劳务提供者支付的报酬,包括专家讲课费、专家评审费、培训费。劳务费的发放对象是医院聘请的专家,不包括各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中讲课是指医院举办的各类学术讲座、教学讲座、专题报告讲座以及其他类型的讲座。
第五条 本办法中评审是指各类医疗科研项目和论文评审、医疗科研成果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才选拔鉴定评审、各种委员会组织的评审以及其他各类活动的的评选。评审劳务费的发放对象是评委。
第六条 由医院各部门组织的各类讲座和项目评审工作,均可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务费,各部门也可以根据级别、水平等实际情况酌减。
附: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劳务费发放标准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劳务费发放标准
项目
| 发放标准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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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邀请院外专家讲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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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院士
| 3000元/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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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业正高级职称
| 2000元/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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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业副高级及以下职称
| 1000元/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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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院性学术讲座主讲人(院内人员)讲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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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席专家、资深专家
| 1000元/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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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业正高级职称
| 500元/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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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业副高级职称
| 400元/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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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级及以下职称
| 300元/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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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院级继续教育项目
| 100元/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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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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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院士
| 3000元/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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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院外专家(自治区级项目)
| 1000元/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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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院外专家(院级项目)
| 500元/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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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院内专家(自治区级项目)
| 500元/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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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院内专家(院级项目)
| 300元/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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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各种委员会专家评审费
| 100元/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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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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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训费(培训老师)
| 200元/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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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各处室:
为了规范我院劳务费的发放,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厅、人社厅《关于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暂行)》(宁财(行)发【2014】37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财务处拟定出了劳务费发放标准,请各处室提出意见和建议,于9月15日前报送财务处。
财务处
二O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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