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调整的通知

作者:成本核算科 时间:2023-09-13 点击数:

 

    今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提高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3个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具体是:

(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2)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从9月起,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已自动调整以上三项扣除标准,此前多缴的税款会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将在2024年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退还。

如有漏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补填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自填报月份起,即可按照提高后的新标准抵税。也可在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新标准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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