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关于进修、探亲等费用报销相关规定

作者: 时间:2014-09-10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职工进修、探亲、读学位等期间相关费用的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单位内控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修人员住宿费医院按60元/日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30元/日。进修通知中安排住宿的,住宿费在医院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进修人员的往返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执行但不予发放市内交通补贴。

第三条 医院同意报考定向硕士及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者,持复试通知单报销参加复试期间的住宿费及往返交通费一次,标准参照差旅费规定执行。

定向、委培博士生的培养费、课题补助费医院暂借80%,住宿费由本人垫付。毕业后凭学位证书及发票统一按照医院标准报销。学校提供住宿的,按期毕业后持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协议书复印件及学校开具的培养费(或课题补助费)、住宿费发票报销。学校未提供住宿的,参照同一地区高校研究生住宿标准。

第四条 符合探亲条件者:一年一次探亲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四年一次探亲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所乘坐交通工具支付总金额减去基础工资的1/3(工资单中的前两项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后所剩部分报销。旅途中乘坐火车必须中转的限报一天住宿,住宿标准参照差旅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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