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1-05-18 点击数:

一、为了加强医院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 医院固定资产的处置是对医院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等。

(一)无偿调出。指固定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三、医院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按照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处置,各使用单位无权擅自处置。

(一)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置,院长办公会审批。

(二)单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置,经卫生厅报财政厅审批。

(三)医院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的处置,一律经卫生厅报财政厅审批。

(四)医院调拨到外单位的固定资产,除履行以上报批手续外,还要取得接收单位的接收证明。

四、医院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履行如下程序:

(一)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注明处置理由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归口管理部门。

(二)报废房屋及构筑物的须填写“资产损失申报表”和“固定资产损溢鉴证表”;报废机器设备的须填写“机器设备技术鉴定表”(由技术人员填写,锅炉、电梯等具有行业检测要求的资产,需要有关部门出具技术鉴定报告)和“固定资产损溢鉴证表”;报废车辆的须填写“车辆技术鉴定表”和“固定资产损溢鉴证表”;对于单项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资产损失,每项资产单独填报资产损溢证表及设备技术签证表。

(三)由归口管理部门对待报废固定资产进行现场实物拍照填写“申报损失项目实物图片资料”表并组织技术鉴定小组的专业人员对需处置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

(四)依据技术鉴定的结果,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国资科会签意见。

(五)由医院归口管理部门按有关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完成医院内部审批手续,需办理院外报批手续的,在归口管理部门办完内部审批手续后交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科办理。

(六)对已经批准同意处置的固定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审计处、财务处国资科负责监督,实现处置资产效益的最大化;

(七)归口管理部门持上述有关报废手续填报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到医院财务处国资科办理有关资产的注销手续。

(八)因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上级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报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五、医院固定资产的报废条件

(一) 房屋建筑物报废条件:已出现严重破损且已无法维修或虽能维修但维修费用过高,经济上不划算的,或严重影响医院整体规划。

(二) 专业设备、通用设备的报废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设备使用年限已过,并已无使用价值;

2、设备老化,机型淘汰,技术性能落后,不能满足医疗工作需要;

3、设备长期失修,重要零部件遭到毁损,且无法补充;

4、重要部件严重损坏,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经济上不合算;或修理费用接近同种新产品的设备;

5、 有关规定不准使用的设备。

(三) 图书的报废条件:经鉴定已无使用价值和保存价值。

六、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残值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必须交医院财务处入账,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

七、已报废的固定资产应贯彻先利用、后处理的原则。部分零部件如有使用价值可拆零利用,由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科室做好登记工作。

八、医院归口管理部门及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科应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各使用部门应积极配合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固定资产的部门和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对使国有资产遭到严重侵害的部门和个人,除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外,视其情节轻重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医院固定资产的部门和单位。

财 务 处

201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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